自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捐赠免税手续办理

 

1   取得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加盖公益机构印章的接收捐赠统一票据

2   捐款人及时将捐赠票据送单位人力资源部或财务部门(扣缴义务人)

3   人力资源部或财务部门计算捐赠人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额,无扣缴义务人的,自行计算税前扣除额

4   原始票据由单位或捐款人妥善保存备查

税务部门据此在扣缴申报或个人自行申报时,对捐赠个人允许税前扣除。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捐款汇总捐赠的,可由代扣代缴单位凭取得的汇总捐赠票据,附上加盖公益性社会团体印章的个人捐款明细表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税前扣除依据。

 

 

 

 

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规定如下: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其中要点归纳

 1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

 2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非公益性捐赠

如捐赠人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小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税前应按实际公益性捐赠额扣除,公益性捐赠部分无须纳税调整,只需要调整非公益性捐赠部分;如果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时,税前按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超出部分即为纳税调整额。

 3   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且需要符合相应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4   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捐赠税前抵扣说明